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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律 自我约束 相互监督 规范经营
——泉州三家电信企业就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达成共识

【发布日期:2012/8/1 0:00:00】  【来源:泉州市通信行业协会秘书处】

717日下午,泉州市通信行业协会黄应元会长主持召开“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座谈会”,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市场部经理和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了会议,泉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也派员莅会指导。会议认真传达了全省设区市通信行业协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省通信管理局杨锦炎局长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686)、《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文件精神,分析泉州市近年来校园营销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探讨2012年校园营销工作的意见。

泉州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和协会秘书处同志一致认为,2012年度校园营销活动,既要加强自律、自我约束、相互监督、规范经营、有利竞争、促进发展,又要共同维护电信行业良好形象,为校园用户提供优质、方便的电信服务。三家电信运营企业达成许多重要共识:

一、文明开展营销活动,塑造通信行业良好形象

1、要认真学习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文件,并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校园营销机构和各县(市)分公司。

2、要文明开展营销活动,共同维护电信行业良好形象,共同维护校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校园用户提供优质、方便的电信服务。要大力宣传企业品牌、企业精神、企业文化和营销理念。

二、加强自律、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校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泉州电信、移动、联通公司一致同意,共同遵守以下“十项”承诺:

1、不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 ,不排挤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

2、不诋毁竞争对手,开展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电信终端设备进行对比的宣传或者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

3、未经用户同意,不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业务宣传资料等。

4、不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

5、不在承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或终端设备。

6、不借口已与学校方面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限制或损害校园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7、不做误导用户的宣传,业务宣传内容和资费套餐宣传要真实、健康、清晰、准确、全面。要纠正各种不规范的宣传行为及夸大资费优惠幅度的虚假宣传行为,防止引发新生通信消费投诉。

8、不以任何方式限定校园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限制校园用户选择竞争对手的电信服务。

9、不随意降低资费标准,防止出现因不正当竞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三家电信运营企业都要认真执行经各自省公司审批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的资费方案,防止出现攀比送话费、送手机、送礼品的现象发生。

10、不放松对代理商(包括学生促销队伍)的管理。三家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信部电〔2004185)要求,加强对代理商(包括学生促销队伍)的管理,特别是在守法意识方面对代理商进行培训、考核,切实规范代理商校园营销行为。

三、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相互配合、抱团联手

1在宣传促销中如发生不和谐的意外现象(如争占营销场所、争占宣传横幅牌匾布放位置、个别人员出言不逊等),企业相关部门领导应及时介入做好协调和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处置恶性竞争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影响企业形象。

2、三家电信运营企业必须联手与高校进行洽谈进校园营销事宜,做到相互配合、抱团联手、一致对外、共同进驻,树立通信行业的良好形象。

(泉州市通信行业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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