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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

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发布日期:2020/3/30 11:04:41】  【来源: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项目编码

FJCA-20100111

办理部门

福建省电信业务咨询受理中心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收费金额

受理地点

福州市五一中路57号闽东大厦202011/厦门市仙岳路458号邮政大厦4楼(仅厦门)

联系电话

0591-83175175 /0592-5101578(仅厦门)

服务指南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法人变更申请表及新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
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及工商的变更登记情况证明;
4.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公司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办理公司名称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公司名称变更申请表;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及工商的变更登记情况证明;
3.
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域名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在已批准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变更网站,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应当先登陆网站www.miitbeian.gov.cn添加域名信息,再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
网站域名变更申请表;
2.
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表;
3.
新网站网址的域名证书;
4.
已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
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
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效期内终止某项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有多项业务,如需要终止其中某项业务,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办理终止某项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
终止经营申请表;
2.
用户善后处理措施报告,内容包括:对用户采取的善后处理措施;无用户遗留问题的承诺和今后若出现问题所应承担责任的承诺;
3.
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省级及以上报纸注销公示截图;
5.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6.
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办理流程

电信主管部门在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办理期限

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00(夏时制为15001730

附 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材料.zip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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