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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码号资源使用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3/3 15:13:06】  【来源: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闽通信信管〔2016〕4号

各码号使用单位:

为适应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后资源使用需求的变化,促进我省电信业的持续发展,根据目前全省电信市场的现状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的使用情况,我局对《福建省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规定》中所附的《码号资源使用条件》中的96短号码申请条件及现有96短号的续期处理进行补充调整,现予以公布:

一、96短号码申请者资格条件

(一)电信业务接入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申请者应为取得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且同一业务类别只核配一个96短号码,获得跨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核配省内96短号码。

(二)客户服务或社会服务类业务接入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政府部门:申请者应为地市级以上的政府机关法人,申请者所属的上级机构如已经获得123字头公益服务号码或96字头短号码,原则上不再核配省内96短号码。

企业单位:(1)申请者应为在福建省内注册的省内企业法人,在省内6个以上地市设立有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营业网点等),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

(2)申请者的企业规模达到中型以上: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本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企业资料,其中:从业人员需提供人员名单和上年度社保缴费证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提供经上一年度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中型企业规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进行认定。

事业单位:申请者应为地市级以上的事业单位,申请者所属的上级机构如已经获得96字号短号码,不再核配省内96短号码。

社会团体:申请者应持有省民政厅颁发的《社团登记证》,申请者所属的上级机构如已经获得123字头公益服务号码,不再核配省内96短号码。

二、96短号码核配原则

根据申请者的申请用途及核配条件,在规划号段内采用指配方式。

规划号段内末尾2位数为重号的短号码(如:00、11、22、33、44、……)预留今后拍卖或其他安排。

申请者如不接受电信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核配原则核配的码号,则视为放弃申请。

码号资源一经核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更改。码号使用者如无特殊情况申请收回已核配码号,在电信主管部门收回码号资源后的半年时间内,同类用途码号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96短号码的核配条件

(一)申请者或其所属的上级机构尚未获得信息产业部核配的95字头同类业务接入码。若已经核配,原则上不再核配省内同类业务接入码。

(二)申请者需提供启用码号城市(或地区)的时间安排,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在3个以上地市使用的可核配5位长短号码。

(三)申请者需采用CALL CENTER自动平台通过中继线方式接入基础运营商网络,且坐席数量不少于30个,需提供自动平台的采购合同、设备清单、中继线租赁合同、设备安装场所、坐席数量证明材料等,无场所、设备的不予核配。

(四)对申请者的短号码申请,原则上根据省内短号码规划,依据从小号至大号的规律,核配相应的码号。对于在申请区域范围内知名度较高、拥有较多用户群体、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申请者,可根据码号分配规划及现有码号的使用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分配。

(五)申请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短号码,原则上核配“968XXX”6位长短号码。

四、现有96短号码的续期处理

对于到期的96短号码,在续期申请的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如符合调整后的申请条件,按照原有的规定予以续期(非经营性号码5年,经营性号码与经营许可证一致);如不符合调整后的申请条件,给号码使用者2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届满时仍不符合调整后的申请条件,不再予以续期,收回号码。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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