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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
闽政文[2009]374号

【发布日期:2012/5/28 0:00:00】  【来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依托福州、厦门等软件园区,推动福建软件产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先行先试,提升发展水平,促进福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快福建软件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

2012年,全省软件产业销售收入实现1000亿元以上,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均增长40%左右;软件产业增加值占全省信息产业增加值比重从2008年的15%提高到30%左右;年收入超10亿元的大型骨干软件企业达10家以上;福州、厦门市争创“中国软件名城”,加快泉州等地新兴软件园区建设,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软件产业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中先行先试,将福建逐步建成立足国内、面向世界的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

()发展重点

大力加强软件人才队伍建设,发挥软件园区的平台集聚功能,扶持软件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推进我省通信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应用软件等5个特色优势软件产业发展。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重点软件企业引进的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国际、国内软件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政策:

1.引进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业项目,经评审后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海外引进人才的创业项目补助150万元,国内引进人才的创业项目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等,资助人数每年35人。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省相关部门评审,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人数每年30人,每人不超过10万元。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闽首次购买自住房,除设区市补贴外,在其为企业服务期内,省级财政按购房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或学龄前教育)由所在地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专家荣誉选拔。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有关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企业实行“柔性人才政策”。对软件高层次人才在不改变户籍、国籍的情况下短期来闽从事技术研发、企业管理、项目合作等工作,由人才引进所在设区市根据其贡献大小,提供短期住房、交通及生活补贴等优惠。

()培育软件企业优秀骨干人才

建立软件企业优秀骨干人才培育机制,有计划地培育一批软件企业管理、经营和技术优秀骨干人才,对在软件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应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不低于3万元的优秀骨干人才,享受以下政策:

1.对优秀骨干人才所承担的软件产业化项目予以优先立项,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资助人数每年不少于20人。

2.优秀骨干人才参加境外高级培训,列入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计划的,给予50%的培训费用补贴,每年补贴100人,每人次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外事、公安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赴境外专项培训的相关手续。

3.优秀骨干人才享受“海西创业英才培养计划”有关优惠政策。省政府每三年组织一次“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活动,每次评选30名,对获奖人员给予表彰和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

()培养软件适用人才

1.引导高校根据软件产业发展需要,在核定专业总数和专业大类内调整增设软件类相关专业学科,建设若干软件类特色专业和精品专业。

2.支持省内软件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建立实训基地,省级财政给予软件企业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人均补贴不超过3000元。

3.支持培训机构开展软件业急需紧缺人才培训,发挥职教集团积极性,推进“万名软件适用人才培训工程”。对年实际培训学员500人以上的培训机构,授予“福建省软件人才重点培训基地”称号;对年培训学员中有400人以上与软件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重点培训基地,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完善人才交流服务体系

建立省软件人才需求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统一组织省内软件企业赴省外开展大型招聘活动并推介“海西软件”统一形象;积极承办全国性软件设计大赛;建立软件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交流对接平台;推进闽台软件人才交流与合作。

三、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发挥软件园区载体功能

创新福州、厦门软件园管理机制,加快泉州软件园建设,鼓励其它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软件园区。完善园区的交通、生活、休闲等配套服务功能,为软件企业及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解决入园企业和人才的后顾之忧。通过引导集聚逐步在生活、交通服务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域推动形成若干个特色软件产业园区,打造良好的软件企业发展环境,吸引人才安居乐业。

增强软件园区的平台集聚功能,依托软件园区及大企业建设和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集中资金每年重点扶持 23 个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大力培育软件骨干企业

重点扶持 10 家自主创新技术全国领先,在国内外业界有一定影响和发展潜力,成长性好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省内软件骨干企业,省市财政按该企业上年度对财政新增贡献额分别给予等额奖励。

()吸引国内外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落户

引进和支持国际知名软件企业、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及研发机构来闽投资,对 2009 年后首次在闽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享受以下政策:

1.来闽投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省级财政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5%奖励给其在闽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投资额达 3000 万元以上的,省级财政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6%奖励给其在闽所设立的公司(机构),省级财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3.设区市政府可按其在闽所设立的公司(机构)实际租用面积所需租金的50%给予补贴。

()支持软件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鼓励软件企业与院士或与境内外著名高校、研发机构合作共建软件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等,对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软件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软件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财政给予建站补助。

()加大原创动漫扶持力度

对在各级媒体播出的我省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原创动漫公司所在设区市财政可按不低于国内同类城市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在中央、省级媒体播出的我省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省级财政再给予不低于设区市奖励标准10%的奖励。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持续落实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继续贯彻国务院及省已出台的有关软件产业发展政策。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软件企业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推动闽台软件产业合作先行

支持台湾软件企业来闽投资,鼓励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动漫、信息化服务等台资项目入驻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软件园区,支持台湾优秀软件产品在闽推广应用;建立闽台行业协会和软件园区之间的协作机制,鼓励台湾学生来闽就业,进一步加强闽台软件产业的交流与合作。

()优先采购本省软件产品和信息化服务

对本省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信息化应用软件及技术服务,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企业在本省注册并有良好后续服务条件的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优先邀请本省软件产品提供商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参与信息化项目招投标。

()加大软件应用市场培育力度

以“数字福建”和“无线海西”建设为依托,带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社会等相关软件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应用;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步伐,推动信息技术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营销等环节的应用和嵌入式软件发展,培育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对软件产品的市场需求;省直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合力扶持本省软件产品在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中的应用;组织并支持软件企业参加国内外著名软件类展会,发挥“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和“9·8”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的展示对接作用,积极推介我省优秀软件产品。

()进一步改进和简化审批程序

重点改进和简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包括电信增值服务)企业的设立及各项业务的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服务效能,积极扶持和引导软件企业和各项信息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

()树立“海西软件”统一形象

对重点软件企业以“海西软件”统一形象在国家级、省级主流媒体及重要公共场所开展宣传活动的,给予一定补助。

()加强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尊重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软件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盗版、仿制、“外挂”、“私服”等侵权违法行为。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2009年至2012年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软件人才引进培养、软件园区公共设施和软件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建设,推动和加快本省具有相对优势及发展潜力的软件产业发展。

省级“外经贸发展资金”优先扶持软件产品出口和软件企业承接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省级其它部门现有的产业发展资金也要划出一定比例支持软件产业加快发展。

()支持软件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支持软件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项目、争取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扶持的项目,按审批部门要求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支持。

()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服务

积极引导和推动福建软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鼓励软件园或软件产业集群内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降低单个企业发债成本,提高发债成功率。组织实施“福建省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对列入培育计划并进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阶段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优先投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省、市政府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 20%比例跟进投资;省级工商发展资金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省软件企业投资额的 6%给予补助。支持设立软件行业性担保公司,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应提高审批效率并予以利率优惠;对为软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省级工商发展资金按年度担保额 16‰的比例予以补助,并可优先获得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到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支持软件开发人员以技术专利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积极引导和推进商业银行开展软件行业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区软件产业发展实际制订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省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br>国发〔2012〕14号
下一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br>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br>厦府办[2009]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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