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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信息化局关于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0〕164 号

【发布日期:2012/5/15 0:00:00】  【来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信息化局制定的《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评选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评选办法

省信息化局

(二○一○年五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号),大力培育软件骨干企业,充分调动我省软件企业发展的积极性,重点扶持10家自主创新技术全国领先,在国内外业界有一定影响和发展潜力,成长性好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省内软件骨干企业,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扩大国内外市场份额,做大、做强、做优,促进我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09年至2012年,每年开展一次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评选,每次评选公布两份名单:“福建省重点软件骨干企业(30家左右)”和10家“享受省市政府奖励政策的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有效期一年。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在闽工商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动漫游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的软件企业或集团。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定额(2009年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以后逐年增加,具体数额在当年申报通知中明确),企业当年纳税额达到规定额(2009年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后逐年增加,具体数额在当年申报通知中明确);

(二)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强,企业产品或服务自主创新技术在某一细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全国领先地位,或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列;

(三)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统计上报制度。

第五条 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包括申报、数据核实、指标测算、初选名单等。

  (一)企业申报需提供下列材料:

  1.《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申报表》;

  2.《企业收入纳税情况表》,并附上福建省内县级以上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企业涉税证明;

  3.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

  4.软件企业产品(服务)销售额在全国或国际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证明材料。

  (二)数据核实

  1.企业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数据,以省信息化局会同省统计局核实的软件企业当年数据为准,企业总部在福建以属于集团公司的按合并报表计算,并完整披露列入合并范围的被控制企业。

  2.企业在省内的近3年国税、地税纳税额数据以县级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涉税证明为准(不含个人所得税和税务机关代征代收的各种费及保险等),企业总部在福建以属于集团公司的按合并报表汇总计算(合并报表应完整披露列入合并范围的被控制企业)。

  3.软件产品市场占有率证明材料必须是国内外知名机构(包括行业协会和传媒机构等)出具的当年该项软件产品(服务)在全国或国际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前五名的证明材料。

  (三)指标测算

1.指标体系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权重或加分

基本指标

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

50%

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20%

3年平均纳税额

30%

辅助指标

当年入选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

5

当年入选全国软件百强企业

5

当年在国际、国内软件行业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居前5位软件企业

国内第一名到第五名加51分(即第1名加5分,依次减1分)。

国际第一名到第五名加102分(即第1名加10分,依次减2分)。

(鉴于2009年为第一次评选,2009年基本指标为近3年平均数,2010年至2012年为经过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核实过的当年实际数额)

2.计算方法

第一步,先计算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指标值-最低值)÷(最高值-最低值)×4060(注:式中最高值与最低值为入围企业实际最高与最低数值。)

第二步,计算基本指标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指标综合得分=Σ(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权重)

第三步,计算辅助指标加分。

第四步,计算总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加上辅助指标加分即为企业总得分。

(四)初选名单

1.根据申报条件规定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额,按照上述指标测算出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取前30家左右作为当年福建省重点软件骨干企业。

2.在上述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中,依次取前10家当年纳税额比上年正增长的企业作为当年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

第六条 公示

初选出的“福建省重点软件骨干企业(30家左右)”和“10家享受奖励政策的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在政府门户网站(省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条 奖励

(一)对福建省重点软件骨干企业,依照软件有关政策中予以重点扶持。

(二)对10家享受奖励政策的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号),省市财政按该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分别给予等额奖励。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以省市财政会同国税和地税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其中新增的省级财政贡献额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奖励,新增的市级财政贡献额由市政府落实奖励。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享受奖励政策的10家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奖励资金,自觉接受省信息化局和省、市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br>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br>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br>闽科高〔2008〕31号
下一条:关于“小型微利增值电信服务企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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