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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软件企业认定
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信科[2000]203号

【发布日期:2012/5/10 0:00:00】  【来源:】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落实国家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 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落实国家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 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单位制定本福建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会同省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全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省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经由省信息产业厅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为福建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对全省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本省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五)省信息产业厅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或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认定和年审工作,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并接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对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包括用于软件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人工费用、调研费用、咨询论证费、资料费用、技术人员再教育费用、协作费、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费用、必要的耗材与机房费用等)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等;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七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第十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并会签省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对全省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并会签省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省信息产业厅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 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信息产业厅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省信息产业厅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省信息产业厅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将停止受理其申请或报请省信息产业厅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省信息产业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报请信息产业部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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